(亞庇九日訊)拿督斯里沙菲益一直強調拿督斯里哈芝芝目前沒有黨籍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沙盟黨章第6.1(i)條,允許個人成為沙盟的直接成員,包括哈芝芝。
沙盟青團領袖尊尼邦7日在記者會上如此回應民興黨主席的問題。
哈芝芝也是沙盟主席,沙盟2022年3月11日獲得馬來西亞社團註冊局的批准和註冊,並且沙盟標誌也已獲得選委會的認可。

「拿督斯里佐津以及拿督斯里馬希迪也已經闡明有關沙巴憲法如何運作,我說如果沙菲益堅稱沙巴元首和哈芝芝違反法律和沙巴憲法,那麼我挑戰他採取行動,並將此事告上法庭。」
「佐津以及民興黨已經解釋,在哈芝芝於2020年宣誓就任首長後,沙巴憲法第6條第7款將不再適用。 第6條第7款僅在下屆沙巴州選舉(PRN)後適用。」
「因此,除非沙菲益準備好告上法庭,否則我建議他保持沉默。」
尊尼邦也是都魯必州議員,他強調哈芝芝在沙巴議會中得到大多數議員的信任和支持,毫無疑問可以繼續擔任沙巴首長。
1月7日,昆達山州議員佐津說,沙菲益提出沙巴憲法第6條第7款的疑問時,應該獲得適當的法律意見。
他說,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都表示,第6條第7款僅適用於在舉行州選之後,或是某個政黨贏得超過50%席位後的爭議。
「很明顯,沙菲益弄錯了事實,他不知道沙巴憲法如何運作。」
也是副首長的佐津說,在2020年舉行的第15屆州選中,民興黨在73個席位中只贏得了29席,換句話說,民興黨沒有贏得大多數席位,因為該黨只是贏了39%的席位。
「在2020年第15屆州選後,沒有一個政黨贏得超過50%的席位。因此,第6 條第7款不適用。 州元首隨後根據第6(3)條行使酌處權,並委任哈芝芝擔任首長。」
「如果沙菲益認為州元首的決定是錯誤的,那麼沙菲益應該在2020年將州元首告上法庭,並在那裡辯論他的案子……但是沙菲益當時並沒有這麼做,因為他知道州元首是根據憲法正確行事的。不管怎樣,為什麼現在提起這個?」
也是沙巴團結黨署理主席的佐津說,正如今天一樣,哈芝芝作為沙盟(GRS)的領導人,仍握有沙巴州議會的大多數議員支持。
「第6條第7款今天根本不適用,因為沒有州選舉。 下一次州選舉將在2025年舉行。」
沙盟秘書長馬希迪也在1月7日的媒體聲明中說,沙巴國陣主席邦莫達聲稱哈芝芝沒有受委權(locus standi)成為沙巴首席部長是不正確的。
邦莫達曾聲稱根據沙巴州憲法第6(7)條文,哈芝芝沒有資格出任首席部長。第6(7)條規定:
「為本條第(3)款的目的,如果一個政黨贏得了在大選中選出的立法議會中的多數席位,則作為立法議會成員的該政黨領導人應成為立法議會的議員,可以贏得議會大多數議員的信任。」
在州選之後,州元首將選擇他認為將獲得多數議員信任的議員:第6條第3款。 當一個政黨贏得大多數州議席時,該政黨的領導人被視為獲得大多數信任:第6(7)條。
馬希迪說:「就第6條第7款而言,「majoriti」是指超過50%的州議會席位。」
「高等法院在 Tan Sri Musa Aman v. Tun Juhar & Anor [2019] 10 MLJ 329 案第 345 頁第 [28] 和 [29] 段中解釋了『多數』的定義。法官Yew Jen Kie表示,『多數』並不是指『最多席位』,而是指在州議會中超過50%的席位。」
「Yew Jen Kie進一步表示,第6(7)條將不適用,除非一個政黨在州選舉後設法贏得超過50%的席位,而這在2018年(第14州選)中沒有發生。在第14州選中,沒有一個政黨贏得超過50%的州議席,因此沙巴憲法第6(7)條文不適用。」
「上訴法院維持Yew Jen Kie 在 Tan Sri Musa Aman v. Tun Juhar & Anor [2020] 3 MLJ 49 第 56 頁第 [17] 段中的決定。」
「在2020年(第16屆國選),沒有一個政黨贏得了73個席位中超過50%的席位。因此,根據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對第6條第7款的解釋,州元首指出,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贏得超過50%的州席,因此第6條第7款視為不適用。隨後州元首根據第6(3)條正確行使了他的權力,並任命哈芝芝為首席部長。」
「因此,哈芝芝是根據法律和沙巴人民的民主委託,在憲法和法律上宣誓就任首席部長。」
「哈芝芝與所有於2022年12月離開土團的前土團議員,都是沙盟的直屬成員。擁有的州議員綽綽有餘,是沙巴州議會中最大的政黨。」
他說,沙巴州憲法旨在促進沙巴的確定性和政治穩定。
「沙巴憲法秩序的根本是,州元首不應該被拖入政治計劃、糾紛或權力鬥爭。我希望某些政治領導人注意到這一點,並向州元首及其辦公室表示應有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