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庇十日訊)當沙巴州議會特別會議通過兩項與能源有關的法案時,已經證明了首長拿督斯里哈芝芝「贏得」信任票。
首長提出的兩項法案,得到了在場的44名州議員的支持,同時也證明了哈芝芝是獲得支持的。
共有35名議員,既13名來自沙巴國陣(BN),19名來自民興黨和3名來自和諧黨的議員沒有出席。
2023年沙巴能源委員會法案
第一個獲得批准的是《2023年沙巴能源委員會法案》,該法案授權委員會對沙巴州的天然氣供應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以便有效和高效地控制和開展所有天然氣供應部門的活動。
首長說,沙巴州能源局已於2022年11月2日,收到了有關擬定沙巴州能源行業監管機構的行動計劃和時間表的批准。
「擬議的監管權收購將分兩個階段實施。2023年1月的第一階段將涉及獲得天然氣供應監管權,這些權力目前由聯邦政府通過《2001年能源委員會法》(與天然氣功能相關)和《1997年天然氣供應法》進行監督。」
「沙政府計劃於2023年4月實施的第二階段將涉及獲得監管電力和可再生能源供應的權力,這些電力和可再生能源目前由聯邦政府通過2001年能源委員會法案(與電力功能相關)、1990年電力供應法、2011年可持續能源發展局黨法和2011年可再生能源法進行監管。」
「聯邦憲法第95C條下的命令是暫停1997年《天然氣供應法》和2001年《能源委員會法》(與天然氣的功能有關),是聯邦政府通過2022年12月21日的內閣會議批准。該命令於2022年12月27日獲得國家元首批准,並將於2023年1月10日生效,即今天。」
他說,根據該命令的執行,沙巴能源委員會2023年法案今天提交沙巴州立法議會,以授權沙巴州政府接管能源領域的監管權,尤其是天然氣供應。
「該法案旨在建立一個名為沙巴能源委員會(Commission)的委員會。一旦獲得批准,該委員會將被稱為『沙巴能源委員會』,縮寫為ECoS。」
「2023年沙巴能源委員會法案包含6個章節和43個條款,我將在下文中一一簡要介紹。此事的詳情已載於沙巴能源委員會2023年法案,該法案已在本院傳閱,以供各位議員參考。」
「第一部分包含2個條款,其中規定了簡稱、生效和本法案授權委員會監管和確保天然氣供應分配有序的規定。該法案定於2023年1月10日生效。」
「第二部分包含11個條款,解釋了委員會成立的組織結構。」
「第三部分包含5個條款,其中規定了委員會的職能和職責,其中包括根據天然氣供應法規定,在與通過管道供應天然氣和使用天然氣有關的所有事項中規範、提高效率、經濟性和安全性。」
「第四部分包含7個條款,規定了委員會提供的官員和福利的任命。」
「第五部分包含11個條款,提供有關委員會財務程序的信息。將為能源供應法的目的設立一個沙巴能源基金,該基金將由委員會管理和控制。」
他補充說,第六條包含7個條款,規定了一般事項,包括起訴、公務員、1948年《公共權力保護法》、從事工作的權力、保密義務和民事訴訟中的代表權。

2023年天然氣供應法案
同時,隨著供應法案的通過,沙政府現在有權監管該州的天然氣供應行業,這樣所有進行的天然氣供應活動都可以得到有效和高效的監管和開展。
哈芝芝說,將天然氣監管權移交給沙巴政府,是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MA63)要求的問題之一。
「沙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進行了一系列討論,最終在2022年12月21日,聯邦部長會議通過聯邦憲法第95C條下的命令批准了天然氣供應監管權的移交,該命令是暫停1997年《天然氣供應法》和2001年《能源委員會法》(與天然氣功能有關)。」
「該命令於2022年12月27日獲得國家元首批准,並於2023年1月10日生效。」
「因此,今天提出2023年天然氣供應法案,目的是接管天然氣供應的監管權,包括陸上天然氣供應,即再氣化終端的天然氣進口、天然氣加工、天然氣再氣化、航運天然氣、天然氣運輸/交付,天然氣分配、天然氣零售和天然氣消費。」
他說,該法案將由沙巴能源委員會管理和執行。
首長說,2023年天然氣供應法案包含7個部分和81個條款。
哈芝芝解釋說,第一部分包含2個條款,陳述了簡短的標題、生效日期以及本法案授權天然氣供應活動的規定。該法案定於2023年1月10日生效。
「第二部分包含第1條,該條款解釋了委員會的職能和義務,其中包括保護被許可人提供的天然氣用戶的利益。該委員會還負責制定和發佈有關天然氣供應的規範、指南和指令。」
「第三部分包含7個條款,說明與許可、申請許可的過程、許可的授予、許可期間的抵押品(如果需要)、許可的授予條款、施加的權力附加條件或修改許可條款、暫停和取消許可。」
「第四部分包含23個條款,其中解釋了與許可證、天然氣供應、設定關稅和收費的權力有關的事項;和供氣標準。」
「第五部分包含9個條款,涉及不法行為、未經授權的工作或活動、犯罪未遂和教唆、舉證責任、提供信息、保密、支付訴訟費用和賠償的命令、關於可以作為成本或補償支付。對人命或身體造成傷害或對任何財產造成損害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一百萬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十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他說,第六條中有18條是關於執法的。
「第七條包含21個條款,規定了各種事項,包括法人團體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複合違法行為、起訴、登記記錄、主管人員、許可證持有人審計、必須報告嚴重事故、防止訴訟和訴訟法律、緊急狀態期間的特殊權力、例外和過渡(儲蓄和過渡),為期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