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五日訊)衛生總監丹斯里諾希山建議商家不要使用釘子、訂書釘來打包食物,應該使用其他更安全的打包食品方法。
據馬來西亞前鋒報,諾希山表示,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第13條文,任何人準備或銷售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的任何食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10萬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諾希山指出,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釘子、訂書釘或類似危險材料的食品販商可被提控,若被定罪,可被判處不超過1萬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諾希山提醒食品供應商和貿易商,還有多種其他更安全、有效的食品包裝方法,不應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釘子、訂書釘或其他有害材料。
他說,衛生部最近在社交媒體上瞭解到使用指甲包裹傳染性食物的問題。
他說,根據1985年食品條例第37(2)條文,任何人不得儲存、攜帶、分發或使用任何外來物、有毒、危險或破壞性物質,從而使待售食品面臨污染風險。
此外,根據2009年食品衛生條例第36條文,食品處理者必須確保食品包裝不受任何污染,包括可能傷害顧客或消費者的釘子等材料。
衛生部食品安全與質量組(BKKM)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分析的546份食品樣本中,發現多達19份(3.5%)被石頭、塑料、沙子、頭髮、昆蟲和蚯蚓等物理材料污染。
他說,衛生部已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及其相關規定對相關經營者或貿易商採取執法行動。
衛生部於2021年在全國檢查了4萬5361家食品經營場所,其中697家或1.5%的食品經營場所因各種違法行為而被勒令關閉。
如果消費者發現使用危險材料包裝的食品和其他食安問題,可以聯繫最近的州衛生局或縣衛生辦公室,或通過網站http://moh.spab.gov.my或食品安全和質量部組面子書www.facebook.com/bkkmhq。